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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制度


  1.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及毕业资格的规定
  2.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关于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
  3.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分会组织工作条例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及毕业资格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科研水平,根据《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中央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

我院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各需修学分数以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为准,其中:

1)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三年。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应至少修满36学分,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5学分(公共必修课7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1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实践调查1学分。

2)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三年。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应至少修满23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9学分、学位核心课9学分、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实践调查1学分。

必修课必须按照培养方案修学规定的课程及学分;选修课在导师指导下修满规定学分即可,可以在校内外自由选修。选修课、必修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三条 允许毕业及参加论文答辩的条件

研究生在学期间达到如下条件方可允许毕业及参加论文答辩:

博士研究生

(1)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学业成绩合格;

(2)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

(1)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学业成绩合格;

(2)公开发表二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包括调研报告);

(3)外语过级要求:

a.选学英语研究生:通过北京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或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获425分以上);

b.选学日语、俄语研究生:通过日语四级或俄语四级考试;

c.单考及梵文代外语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不与英语、日语、俄语过级和北京市学位英语考试挂钩。

第四条 学位申请条件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凡我院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并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写出具有博士水平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凡我院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学习项目,并参加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考核合格,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申请硕士学位。经专业导师组组长同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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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关于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

经济学院对2007届硕士毕业生(包括政治经济学专业、区域经济学专业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专业)论文发表要求如下:

第一条 须在公开报刊(有正式刊号)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正式出版著作(有正式出版号)中撰写相关章节(含调研报告)。

第二条 发表论文及参与撰写著作1篇(部)以上(包括1篇)。

第三条 在报纸上发表文章的,报纸级别须为地市级以上;在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刊物是否为核心刊物不作要求。

第四条 在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

第五条 参与相关课题研究的,视同在正式出版著作中撰写相关章节,但须出具课题成果复印件及课题主持人或院系证明文件。 经济学院对2008届及以后的硕士毕业生(包括政治经济学专业、区域经济学专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专业及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论文发表要求如下:

第六条 须在公开报刊(有正式刊号)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正式出版著作(有正式出版号)中撰写相关章节(含调研报告)。

第七条 发表论文及参与撰写著作2篇(部)以上(包括2篇)。

第八条 在报纸上发表文章的,报纸级别须为地市级以上;在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刊物是否为核心刊物不作要求。

第九条 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的,须为独立完成。

第十条 参与相关课题研究的,视同在正式出版著作中撰写相关章节,但须出具课题成果复印件及课题主持人或院系证明文件。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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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分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使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分会组织、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研究生会及分会的工作效率,促进其有效行使职能,现制定《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分会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条 该条例是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分会组织、工作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其分会的组织机构: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由主席团、秘书处、学术部、宣传部、外联部、文体部、生活部、编辑部、社团部和就业规划部组成;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秘书长组成研究生会委员会。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研究生会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院研究生会下设研究生会分会,研究生会分会的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比照院研究生会的组织结构进行设置。

第四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分会的成立: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分会按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专业进行设置;分会主席团及其他成员由该专业研究生自愿报名竞选,经该专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由各分会主席团及其他成员竞选,经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分会各部部长及其工作人员,由主席团视具体情况,按公正原则在其他报名竞选人员中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会及分会各机构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一年,自当年11月至次年11月;可以连选连任。 每届研究生会及分会任期届满前,主席必须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完成新一届研究生会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选举和机构组建工作。

第六条 经济学院各位研究生均为其所在专业和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成立、换届选举大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得票超过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 分会成立、换届选举大会,由该专业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得票超过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八条 院研究生会及其分会成立、换届选举须按公平、公正、民主原则进行,禁止有损公平、公正、民主原则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院研究生会及分会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活动,并负责组织本专业研究生刊物的编撰。

第十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及其分会的章程不得与该条例相抵触,抵触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经济学院党团委。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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